強拆確認違法的依據是什麼?
一、強拆確認違法的依據是什麼?
違法強拆房屋造成受害人損失的,按違法強拆房屋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拆是一種針對違章建築的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要對合法建築物進行強拆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拆除的申請進行司法強拆。而且行政強拆應當按照“決定 實施”的模式,即在作出強制行為之前必須要有一個“行政決定”,也由此決定了行政強拆的法定程序:
(一)、作出行政決定。
(二)、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三)、製作《強制執行決定書》並送達。
《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送達當事人,並且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進行強拆。
行政機關依據《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執行拆除違法、違規的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
二、房子被強拆怎麼賠償的?
強拆房屋一般按照《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進行賠償,一般賠償因強拆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強拆確認違法的依據是《行政強制法》,房子被強拆之後,應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一般賠償的是由於強拆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如果拆遷方不按規定進行賠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個人請求的民事賠償訴訟時效是三個月,在三個月內需要審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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