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耕地上建冷庫如何不被強拆?
涉嫌違法。一般不可以。
1、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2、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3、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根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到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問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還有,如果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建房標準,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佔用的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毀壞的數量達到一定程度,都有可能不僅是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而是有可能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真的觸犯了刑法,這個時候,就會涉及一種罪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這又涉及一個概念,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所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等。
顧名思義,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取消非法佔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條),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業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是不是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有兩個必備要件:一是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二是造成的後果嚴重,也就是説,已經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年來,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是農村高發多發類案件。
雖然佔用耕地建房,但不意味着被強拆的房子,至少有下面幾種情況:
首先,如果有佔用耕地建房的相關合法審批手續,一點都不用擔心。
農村農民建住房,需要經過“申請、審核、批准”這樣的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和“規劃許可”等與建房相關的審批手續,而且不能超過規定的建房面積。這樣,這個建房行為才是合法的。
其實在生活中,只要取得合法的審批手續,即使是佔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農田(當然,這個很難獲得批准,審批權在國務院)建房,都是合法的,不用擔心因為違法被強拆。顯而易見,確認建房是否違法的依據,是建房者有沒有獲得土地、宅基地和規劃管理部門的相關建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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