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時,切勿依賴“找關係”
被拆遷人在委託律師後,經常問我們一個問題:我一邊也託着關係,那麼在委託你們進行維權以後,我的這些關係還需要繼續用下去嗎?
通常,我們律師代理拆遷案件也不反對當事人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進行維權,因為,拆遷本身就是一個複雜社會問題的解決、重大利益爭取的過程,多種途徑、多種方式相維權,在某一個時間點一結合雙方的博弈就會發生變化。
但是,隨着實踐經驗的不斷豐富,我們發現在拆遷過程中有時候找關係不但沒有發生應用的作用,反而弄巧成拙。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來分析一下這個奇怪的現象。
程先生的在東北的一家佔地不小的養殖場面臨拆遷,拆遷方最初給的評估報告價格是200萬左右,程先生在委託律師維權的同時,也通過自己當地的一些關係運作這件事情。拆遷開始大概半年以後,程先生所託的關係帶話過來,説通過他的努力,拆遷方那邊同意漲到300萬,讓程先生趕緊簽字。
程先生這時候就開始左右為難了,為什麼呢?因為程先生的養殖場有兩千多平方米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地上還有不少房屋和相關設備,他自己對本次拆遷的所能獲得的權益是有自己的最低估價的,那就是最低價位要爭取到500萬,理想價位是700萬,但是託關係僅僅幫他漲上來一百萬,離他的最低價位還有一段距離,更不要説理想價位了,但現在的情況關係已經託了,不僅花了錢還欠了人情,價錢也確實漲上去了,實在為難。
因為人情,程先生不好直接拒絕所託的關係,説回去先考慮。事情的最後結果反而是所託的關係回頭不停來做程先生的工作,讓其趕緊同意簽字,弄得程先生非常被動。
為什麼拆遷中所託的關係最後反而會弄巧成拙呢?因為目前大部分都是政府在進行徵地拆遷,政府在整個徵地拆遷環節有巨大的利益驅動,這就決定了政府牽頭、主導的拆遷必然會得到政府各個部分的全力配合。而我們所託的關係,一般都是在政府、社會有背景的人,這些人和政府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他們的利益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是一致的,所謂的位置決定立場,這就決定了有着共同利益立場的所謂關係只能給你提供有限的幫助,甚至有時候是通過對方的立場去做被拆遷人的工作。這就是弄巧成拙的根本原因。
自己的利益要靠自己合法、合理去爭取,尤其是在徵地拆遷中涉及到重大利益之爭時,不要過份依賴所謂的關係和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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