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本人沒有簽字有效嗎?
一、徵收土地本人沒有簽字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土地未經本人同意的,原則上是不能徵收的,如果是集體土地的,只要大部分同意的,個人不同意的,也可以進行徵收。
在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在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在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二、徵收土地的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我國,國家是很重視個人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徵收土地時,如果是個人所有的土地,在本人沒有簽字前,是不會被強制徵收的,這也可以從一些“釘子户”最終導致部分公共設施的建設的更改看出來。但如果是集體的土地,而大部分人都同意了徵收,那個人也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來損害集體中其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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