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桂林徵地標準
一、廣西桂林土地補償費:
1、徵用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2、徵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3、徵用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4、徵用開荒地、輪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當地旱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5、徵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穫的,按被徵用林地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未有收穫的,按長勢參照鄰近同類樹種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以當地基層統計年報單價為基礎,由有關部門協商核定。對收穫有大小年區分的經濟林地的年產值,按徵用前兩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
6、防護林地不得徵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徵用的,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該林種實際價值的十倍補償。
二、廣西桂林青苗補償費:
被徵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應儘可能待收穫後進行施工。如急於用地,須毀青苗的,由用地單位按作物一造產值補償。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徵地通知後種植的作物,不予補償。
三、廣西桂林地面附着物補償費:
1、被徵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當地統一房產價標準補償,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積回建質量相當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曬場和其他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回建或者拆價補償;
3、遷移墳墓由用地單位給予適當的遷移費;
4、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徵地通知後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補償。
四、廣西桂林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3、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4、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徵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
徵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根據《廣西征地補償標準》第三十一條徵用城市(包括縣級市)郊區的菜地、魚塘、藕塘,須繳納新菜地、魚塘、藕塘開發建設基金,其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着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統一計算核實後,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徵地單位。徵地時計算產值的各種農產品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被徵地單位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鄉級人民政府指導被徵地單位管理使用,只能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條被徵地單位的土地被徵用後,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部分農業户口可以就地轉為非農業户口。需要轉為非農業户口的人數,按照被徵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佔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被徵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徵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將農業户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户口。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四條因徵用土地造成被徵地單位人員口糧不能自給的,其不足部分,分別由建設項目所屬的自治區、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解決。
第三十五條被徵用的耕地原負擔的農業税和糧食任務,在耕地被徵用時相應免除。免除的糧食指標,屬國家和自治區建設項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屬市、縣建設項目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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