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找誰?
一、在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找誰處理
農村宅基地土地糾紛,首先要去找當地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若不成,再去申請鄉人民政府處理。當人如果不願接受村鎮的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調解或執行。宅基地土地糾紛,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哪一方都不能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當事人本着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土地糾紛又分哪些類型
(一)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二)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三)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四)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三、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一)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二)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三)用地手續不完備;
(四)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五)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六)土地租賃、借用或重複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七)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四、糾紛處理方法
(一)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為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裏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説話。一般一個村裏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二)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為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瞭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幹部對村裏各農民家裏的情況也都比較瞭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三)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麼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法律,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後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瞭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瞭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解決農村土地糾紛有很多途徑,比如當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自行協商調解、調解解決、仲裁解決等。隨着村民的法律意思不斷提高,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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