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約定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一、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約定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在法律上是沒有統一規定的,要由雙方協商來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的處理方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需要明確的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土地承包事項來進行認定的,雙方應當根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來協商認定,有關違約金是屬於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後認定的,應當根據實際的違約行為來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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