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評估劃拔的法定依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評估劃拔的法定依據是什麼?
(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作了兩款規定。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二)國務院28號文件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17條規定,經依法批准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於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理解
依據上述法律和文件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分為政府批准和不予批准兩種情況。政府批准轉讓的,由受讓方辦理出手續。政府實施出讓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出讓,一種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是: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再出讓給新的受讓人,重新設立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評估劃撥的法定依據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着非常明確界定。在涉及到相關問題的界定時,必須按照法規要求執行,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取得相關部門同意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土地使用開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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