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分類規定是什麼?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分類規定是什麼?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分為四類: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哪些情況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以下6種情形可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這個本身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不過從今年開始農村用地要申請得到審批,為了規範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審批會變得嚴格,避免隨便使用宅基地的現象出現。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租房、鄉村休閒旅遊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的。
在日前印發的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瀋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好處有三:
一是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於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二是有助於拓展集體土地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
三是有助於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進程。
除此之外,通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5、在33個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用於商品住宅以外的經營性項目。
6、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依託自有和閒置農房院落髮展農家樂;也可通過租賃農房或與擁有合法宅基地、農房的當地農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土地的用途不同,所依照的法律規定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就明確規定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類型土地使用權在轉讓的時候,應當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夠辦理相關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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