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耕地保護的政策有哪些
一、有關耕地保護的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3、耕地佔補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4、耕地保護目標責任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5、基本農田保護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佔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和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二、耕地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1、數量保護
耕地的數量保護具體措施包括以下幾方面:
(1)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2)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4)推進土地開發、復墾、整理。
2、質量保護
耕地的質量保護包括以下幾方面:
(1)國家制定耕地質量保護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鹽鹼化、貧瘠化等;
(2)實現耕地環境保護。
綜上所述,加強耕地保護,是解決人地矛盾、確保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都對耕地的保護提出了要求。政府部門要嚴禁違法使用耕地的行為,對土地用途進行管控,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儘量避免佔用耕地。同時,政府部門還要採取多種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耕地鹽鹼化,確保耕地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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