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期限的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沒有期限的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現階段,我國存在着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儘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着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二、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土地租賃合同是有最高期限限制的,關於沒有期限的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的部分認識是不全面的。
根據我國的制度及具體國情,規定了我國土地性質具體有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情況。農民對於土地有使用權,租賃等權利。因而會簽訂相關的土地租賃合同,此時我們是有必要了解土地的性質以及關於土地使用的相關規定,這樣才可以更合法的利用好國家的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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