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違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租賃合同違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租賃合同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土地租賃合同違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這個義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義務,而且應當是絕對支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對租賃物和出賣人的選擇及確認的條件向出賣人支付了貨款,它就完成了對承租人承擔的最主要的責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
二、土地合同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範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範圍。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
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後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設備後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可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
過錯相抵(混合過錯):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於支持。
土地租賃合同違約,可以要求根據守約方的實際經濟損失來確定賠償,違約損害賠償規則包括完全賠償原則和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在承擔損害賠償規定中,賠償的範圍是由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共同組成的。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包括減損規則,損益相抵和過錯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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