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場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40年已臨近期滿能續期嗎?
我國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為了能使土地資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我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只能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擁有土地使用權。而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年限大不一樣,但是鄰近期滿土地使用者未辦理續期或不能申請續期的則有政府無償收回。那麼某商場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40年已臨近期滿能續期嗎?下面就由小編針對此問題展開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商業用地使用年限期滿能否續期
1、商業用地40後不是説政府就要拆掉你的建築,政府會有一個評估,看你的建築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需要,如果不符合的話就對不起了,但是一般能評估過關的,都沒有問題,這個時候你只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就能繼續使用下去,因為在我國土地是不允許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
2、目前來看,商用和工業用地到期後的是否延續問題至今都未出台任何相關法律政策,之所以商用地低於工業用地也是為了能夠使商業用地這一價值更高的土地這類資源能夠得到更好的優化配置和流轉,從而促進土地利用的效率。
二、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1、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2、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
綜上所述,某商場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40年已臨近期滿只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就可辦理相應的續期手續,但這只是從理論層面上來説具體的規定當前並未出台。但為了能讓土地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只要當前政府無規劃用地的需求,即將期滿的土地使用權只要辦理過續期手續就不會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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