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一、養殖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如果是出讓,屬於綜合類,50年。如果是劃撥用地,無期限,永久使用。各地的具體規定不一樣,依國家政策層面來説,這種情況屬於:集體建設用地、劃撥,年限取決於你與村上的租賃合同。當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要獲得國土部門的批准。
1、如果在自己地上、規模較小,作為產業結構調整,獲得農業部門的認可(有文字批准),到國土部門提供書面土地復墾承諾書,並繳納每畝2萬元的保證金,不允許建永久建築物。不能辦理正式土地使用證,只做臨時用地。今後停止養殖時,由本人恢復土地原狀,到國土部門退還保證金。
2、如果規模較大(如達到幾百畝),獲得農業部門的認可並有立項文件,可以有土地的7%的面積作為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也就是説可以佔用7%建房,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劃撥性質,無期限。類似村集體企業性質。
3、如果想進行商業開發,從國土部門專業角度説的“買”是這樣的: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同時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進入政府土地的交易中心——→公開向社會競價,這樣獲得的土地屬於國有、出讓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最高年限50年。個人或以個人名義不能直接徵收,只能到政府土地交易中心競買。
4、集體土地禁止買賣,只有徵收為國有以後,才可以上市自由交易。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養殖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必須由養殖業主根據土地的類型來進行認定,具體的土地使用年限根據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程序來進行確定,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辦理,具體情況下,根據各地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和依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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