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認土地承包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這裏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確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據,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土地承包到户後,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採取口頭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現爭議,雙方口説無憑,難以收集證據,分清責任。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便於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互相監督,也有利於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
二、在對其內容進行審查時,着重審查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一、承包期限是否合法。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系法定期限,即耕地30年、林地30年至70年,上述期限具有強制性,任何人不得通過合同加以改變。如原承包合同或經營權證載明的期限低於上述法定期限的,承包方有權請求延長。對於法律未作強行性規定的內容,則可將法定與約定有機結合,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二、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是否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27條、第30條、第35條的規定。土地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同時,農村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其變更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民主決議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家庭承包合同的解除主要使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如承辦人自動交回承包地。
2、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户口的。
3、訂立承包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4、承包的土地等生產資料被國家徵收或收回使用權的。
5、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如自然災害。
6、承辦人喪失經營能力的。
7、承辦人死亡又不符合繼承條件或無繼承人繼續承包的。
8、承包經營權轉讓的。由此可見,除非在承包期內主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原先的合同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必要時,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內容違法法律的規定,該約定條款無效,但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三、此外,對其他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看是否有嚴重損害土地資源或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如違反則合同無效,反之有效。尤其需把握一點,所有剝奪或限制家庭承包經營權法定權利的條款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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