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誰?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具體選擇何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模式有哪些
⑴轉包
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户耕種和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轉包人要向轉包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轉包費。
⑵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不變。
⑶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權利義務交換後,原有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關係,變為發包人與互換後的承包人的關係。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履行互換前原土地承包人應負擔的義務。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隻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⑷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該農户同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人與發包人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户。
⑸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主要爭論體現在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能否全面放開?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而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均未加以規定,即抵押流轉方式不適用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樣,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定義概括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在不轉移佔有的情況下,將以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務清償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以拍賣、變賣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得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
在我們國家,如果農民在農村將土地進行了承包的話,是可以再進行流轉的,流轉給他人,所進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再進行轉包,以及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因此它的主體是承包方,這是我們國家土地承包法明確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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