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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土地使用權相關證件怎麼辦?

我們國家的偏遠地區,現在對於這些的土地建設也正在越來越完善,那麼如果涉及到老房子的話,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證件,應該要怎麼辦呢?根據相關的説法,可以依照相關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來進行辦理。具體看下面的文章。

老房子土地使用權相關證件怎麼辦?

老房子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時候,可以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一)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的法律依據

1、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為了能夠充分保證“農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國法律針對宅基地的轉讓給予了嚴格的限制性的規定。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可以轉讓的,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法律是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是有一定範圍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户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户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

(二)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的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1、本人提出建房申請,建房申請書須經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簽字同意,農村房助理員審核簽字、村上蓋章。

2、上報當地鎮人民政府,由鎮國土員實地踏勘,選址定點並填報農村住宅用地報審批表,村民委員會、國土員、鎮人民政府再審批表上籤署意見,附上建房示意圖、新農村規劃圖、地形平面圖;

我們在看過文章中的一些內容,對於老房子,也就是那些並沒有人監管的地區的房產就能夠了解到,這一類的土地使用的相關管理辦法,更多的國家對於這方面的要求也是正在越來越完善,想了解關於土地使用權相關的其他內容,請隨時諮詢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