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土地使用保證金的標準是多少?
一、土地使用保證金的標準是多少?
在購買土地使用權時,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2010年3月10日,國土資源部在其網站發佈《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開發商今後在拿地時一律按照底價的20%繳納保證金;成交後,需在一個月內繳清成交額50%的首付款。
《通知》要求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簽訂合同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籤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二、具體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門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中能找到相關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的第十三條規定: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有關土地使用保證金的具體支付標準,應當結合實際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土地使用類型應當基於實際使用情況而定,如果對土地使用保證金的支付標準不清楚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諮詢瞭解,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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