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享有哪些法定權利
一、被徵收人享有哪些法定權利
1.要求政府部門予以補償安置的權利。
2.房屋徵收相關事項的知情權,具體包括徵收範圍、徵收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房屋徵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選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被徵收人有權選擇適用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4.因舊城區改造徵收個人的住宅,被徵收人有權選擇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進行產權置換。
5.因無法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針對其徵收補償事宜作出的補償決定的,被徵收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徵收人有什麼義務
1.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對房屋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後,自覺履行補償協議的內容,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配合房屋徵收工作的進行。
3.政府提供臨時週轉用房的,在過渡期滿應當按時搬出,騰退週轉房。
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 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對於被徵收房屋的人來講,就是上面説到的被徵收人,此時也會相應獲得一定的補償。要注意的是,在房屋徵收中,徵收方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原則。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如果徵收方侵犯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徵收人要及時維權,使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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