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停電逼我拆遷,我該如何維權?
問題描述:
我是來自江西省九江市某縣的一名養殖户,當地縣國土資源局以我家庭養殖場佔用基本農田為由,要求我自行拆除,如果不拆除他們就給停水停電。為響應黨的號召,早在2012年之前,我們一家就開墾荒山,該養殖場修建在開墾的荒山之內,我們開墾的荒山是國有土地,他們和農貿公司三番五次到我養殖場口口聲聲要馬上強制拆除,經常拿着停水停電威脅我們,我們該怎麼辦?謝謝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解答。
答:謝謝你對晏清律師事務所的信任。建議委託一個律師事務所,先給縣國土資源局發律師函,本着先協商、協商不成再行行政複議、行政複議解決不了最後提起行政訴訟的解決思路,這樣節省人力、物力和司法資源,也減少自己的訴累。
停水停電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實際影響,是一種違法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和徵收條例》第27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停水停電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訴行政行為違法後,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發生停水停電行為後,當事人要有證據意識,第一時間保留好證據,包括以下內容:什麼時間停的水和電?誰去停的?停了多長時間?造成了哪些損失?
在行政機關實施的停水停電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對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或者適當賠償,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狀態,切實保障當事人生活之需。
具體到本案中,諮詢者已經合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且養殖者在荒山開發後,在建設養殖場前,也履行了報批程序,且有營業執照,即便依法拆除,也需要依法依規進行合法拆除,不能以採取斷水斷電等違法手段,逼其自行拆除。一旦發生停水停電行為,應該先行保留證據,然後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確認違法,請求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和徵收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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