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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疑惑現象,早簽字真的比晚簽字能多拿拆遷補償款嗎?

拆遷疑惑現象:早簽字真的比晚簽字能多拿拆遷補償款嗎?

“一個尺度來衡量”、“不讓簽字早的吃虧,不讓簽字晚的沾光”這是濟南市一個城中村項目的徵收方自拆遷計劃發佈以來一直在推廣的政策。

房屋拆遷補償,想要得到更多的錢,是要早簽字還是晚簽字呢,很多被徵收的農民朋友有了這樣的疑問和擔憂。

真實案例: 早在簽字8個月後,王先生少拿到50萬的拆遷補償金一年前,王先生問他的律師如何簽署賠償協議。

八個月後,當他再次聯繫我們的時候,王先生問他是否可以反悔“當初宣傳的是用一個尺度來衡量,但現在這個尺度不準,發放的補償款具有很大的差距,我們簽字早的比簽字晚的少了五十多萬”。

但是,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已經拿到了錢,事情也是這樣了。

王先生十分不滿與其他村民,但走了,仍然沒有得到任何結果。

為什麼簽字早的人拿到的錢少,簽字晚的人拿到的錢多?不透明的補償信息是重要影響要素在拆遷過程中,許多地方都有釘子户,我們也聽到了有關這個消息的報道,其中哪個地區的釘子户拿到了幾百萬,還有拿到上千萬的。

例如,在上海,上海的一個釘子户拿到了6000萬的補償,河南一位擁有兩層樓建築的釘子户,要求補償5000萬元或置換商鋪。

聽到這個消息後,還沒有簽名的農民朋友想出了這樣的想法:如果我捏緊了不鬆口,也許該政策就能網開一面,即使不是像這些人一樣多的錢,但能多拿一些也是好的,而簽了字的農民更後悔了,後悔自己為什麼不多等一等。

為什麼這些情況會這樣呢?

其原因是不透明的補償政策,沒有通過法定的規範程序來進行補償,偏低的補償標準和不公平的補償形式,甚至沒有及時補償造成的。

可以任意改變的相關的政策,這是先簽字吃虧,後簽字沾光徵遷領域矛盾衝突頻發的根源。

隨着我國現代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徵地拆遷補償制度進一步規範,以前對項目過程後簽字的一方增加賠償的情況已不復存在。

現在徵收方改變了徵收方式給予早籤激勵,晚籤不僅沒有激勵,還可能面臨強制拆遷。

高額的獎勵費是對被起訴人員的巨大刺激,在宣傳的早期,許多被徵收人遲遲沒有做決定,在獎勵截止的時候,也許會在被強制拆遷的逼迫之下,而在截止日期前的那一天,被徵收人經常排隊等着簽字。

律師在此給各位被徵收的農民朋友提個醒,要不要簽署協議,簽字時間早或晚,關鍵還是在於是否有拆遷補償合理的標準。

房屋拆遷如何補償才是合理的?看看法律如何規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應當高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方法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因此,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也是指周邊地區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如果選擇產權置換,則需要補償房屋差價。

拆遷補償包括哪些補償的事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市、縣有關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一)被徵用房屋的價值補償;(二)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臨時安置和搬遷補償;(三)由於徵收房屋停止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補償。

市、縣級有關機關應當制定補貼、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獎勵。

如果遇到不合理的賠償或者無效的協商的,我們應該採取這些措施尋求公平合理的賠償如果我們遇到不合理的補償、停電停水、騷擾逼遷、強行拆除等,應該主動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

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首先,協調,與各方協商處理與收集談判,表達我們的拆遷補償的合理要求;一個直接的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這兩種方式有兩種類型的救濟途徑,是被徵收人經常使用的方法。

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問題,就要轉變思路,避免拖延時機。

我們可以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獲得專業的分析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方法,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