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眾自治和政府自治相結合的拆遷方式,合法嗎?
據安徽日報近日報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西園街道項目辦的工作人員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土地平整工作。
歷時不到1個月,動力三村小區近700户居民實現了全體交房搬遷。
為打開羣眾的心結,西園街道實行“居民自治”的搬遷模式,由街道和社居委引導組織居民,推選居民代表組建拆遷自治組織。
通過聯名推薦、聯户推薦、提名推薦、羣眾自薦等方法,由小區住户推選出29名居民代表組成自治搬遷小組。
自治搬遷小組以組織的名義與區、街道、社居委共同協商、討論相關事宜。
從拆遷動議、資料審核、方案確定到疑難問題的處理,直至回遷方式的選擇,自治搬遷小組全過程參與,與政府充分醖釀後確定。
報道最後指出,當地採取“羣眾自治”與“政府法治”相結合的形式,實現了良好的徵收效果。
作為專業從事徵收維權服務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一員,筆者卻不得不對這一創新舉措潑上一盆冷水:“羣眾自治”式搬遷,本身就是偽命題。
在房屋徵收領域,“羣眾自治”與“政府法治”不是一組能夠並列的概念,而是“羣眾自治”必須包含在“政府法治”之中,不能獨立存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主體則是由兩級政府依法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徵收的相對方,就是每一位被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基於此,諸如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在該領域內是沒有“作為”的法律依據的。
若要“作為”,至多也就是徵收雙方吵起來時勸勸架,而不應涉及任何實體性問題。
報道中的所謂“自治搬遷小組”,其產生就缺乏法律依據,參與各項事宜的協商、討論、醖釀更是無稽之談。
可以認為,這一“自治”的存在本身,就是當地政府逾越法治、踐踏法治的鐵證!“在拆遷過程中,有少數人為追求個人利益,持有‘誰撐到最後誰得便宜’的‘釘子户’心理。
對這些人的妥協,就是對其他居民的不公平,也破壞了拆遷的正常秩序。
西園街道書記沙勇告訴記者,針對極少數存在僥倖心理的“釘子户”,街道堅決用法律武器捍衞羣眾利益。
由街道法律顧問牽頭,蜀山區法制、徵遷部門參加,徵詢專業律師等法律界人士意見,走訴訟程序,按照政策法規確定時限和流程要求,提請強制補償、提出法律訴訟等步驟。
這段話放在報道中,實際上更加清晰地透露了一個問題:所謂“自治搬遷小組”,根本不是代表居民權益的臨時性基層羣眾自治組織,而是實際上受街道辦領導、控制的“羣眾鬥羣眾”組織!真實的情況很可能是,當地政府通過組織設立這樣的“自治搬遷小組”,從徵收項目啟動的一開始就從被徵收人羣體中將一部分有影響力、好管事的人“收編”。
實踐中,這類會通過“自薦”主動站出來管一攤事兒的人,往往是能力較強、影響力較大的人。
而這樣的方式,對於可能出現的維權羣眾來説,無疑是極為不利的。
對此,“自治搬遷小組”等發動羣眾鬥羣眾的方式,是現階段地方上比較慣用、愛用的徵收方式之一。
本來補償的權益是每個被徵收人所依法獨享的,與其他被徵收人、街坊鄰居沒有絲毫的關係。
這樣的手段非但不是化解徵收矛盾的高招,反而是製造矛盾、違反法律的歪招,實在是值得廣大被徵收人警惕的。
筆者想要提醒大家的是,賈敬龍家的房子是如何被拆的?難道不是所謂“村民自治”的結果麼?試問,這樣走了形、變了樣的“自治”,難道有一點點法治的影子麼?難道廣大被徵收人會任由這類“自治小組”來對自家的補償權益施加影響麼?賈敬龍之死,並沒有過去幾天。
如此的“羣眾自治”與“政府法治”相結合式搬遷,只能被當成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的一個笑話來看待,最後還要補上那句:別捱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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