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不合法,人卻被刑事拘留,究竟咋回事兒?
在近日的一次諮詢中,一位從山東省來的被徵收人表示,其所正在經歷的一起舊城區改建項目發生了荒唐事兒: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某户被徵收人起訴後撤銷,而這位被徵收人自己卻被刑事拘留了,補償安置也仍然沒有落實。
那麼,這種情況究竟是如何產生的呢?被徵收人在自行維權的過程中又可能犯下了哪些錯誤呢?
被徵收人問題一:只知徵收違法,卻不採取行動
據介紹,涉案舊城區改建項目並非為了建設公共利益項目,而是最終被建設成了商業步行街。
被徵收人對涉案項目的公益性質早有質疑,然而卻未對房屋徵收決定進行任何救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規定,對徵收決定不服被徵收人是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
法院對徵收決定的審查中自然會涉及涉案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問題。
可惜,被徵收人白白錯過了這樣大好的維權時機。
而當徵收補償決定下達時,被徵收人認為存在補償數額過低,補償事項不全,未將其房屋認定為經營性用房,未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等違法之處,但卻仍然沒有采取任何有效的行動。
徵收補償決定下發時,被徵收人看後當場表示不滿,又交還給了送達人員,過後就沒有任何下文了。
而事實上,徵收補償決定很可能被徵收方留置送達並張貼了公告。
最終,一些被徵收人也未對徵收補償決定提起程序,眼睜睜的看着它引來了法院的司法強拆,房屋被夷為平地。
在明拆遷律師認為,被徵收人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其只知政府違法,卻不知採取有效行動,最後在消極等待中坐失良機。
只是一味的坐在那裏抱怨徵收方違法了,侵害我的合法補償權益了,這沒有用,而一定要及時針對起決定性作用的法律文件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來。
徵收補償決定“還回去了”不等於你沒收到,更不等於其對你的補償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
表達不滿的法定形式就是複議或訴訟,而不是嘴上説我不滿,手上拒絕接收,這都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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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問題二:落入刑事責任陷阱
我們不清楚涉案被徵收人是如何落得了一個“妨害公務”的罪名以致被刑事拘留的。
但有一點需要明確,就是在補償糾紛中被安上“罪名”,與補償決定被依法撤銷、涉案徵收行為存在違法之處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繫。
補償決定被撤銷了,只表示徵收方暫時失去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涉案徵收行為多處違法,同樣不能避免被徵收人落入刑事責任陷阱之中。
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旦在維權的關鍵階段身陷囹圄面臨牢獄之災,被徵收人的維權決心將可能受到極大的打擊和動搖。
這種十分不利的情形是被徵收人在實踐中需要竭力避免的,但有時的確又防不勝防。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很多違法點“一摞筐”的案件卻遭遇維權困局,根本原因就在於被徵收人開始依法維權的時間點太晚,徵收決定、評估報告、徵收補償決定的救濟期限全都錯過了,甚至房屋已遭司法強拆。
此種情形下,即便被徵收人在徵收程序中的諸多合法權益均遭嚴重侵犯,再想維權也是困難重重,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裏咽”。
故此,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牢記,及時團結起來採取維權行動是比什麼都重要的,光是坐在那裏抱怨、説“這裏違法了,那裏也違法了”,完全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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