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否有權獲得拆遷補償?
基本案情:原告王女士一直居住在xx縣xx村,因xx縣棚户區改造項目,居住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王女士自出生後就一直在此生活,雖已嫁到外地,但沒有遷出户口。現居住房屋已被拆除,但王女士未收到任何補償。
經查明:xx縣棚户區改造項目拆遷土地的實施主體和xx縣xx村土地的徵收主體均為xx縣人民政府。2017年4月,xx縣棚改指揮部發布《西城區搬遷補償方案》、《許商綜合片區房屋拆遷明白紙》,其中在拆遷安置人口界定及標準中規定,給予安置的人員包括11種情形;不予安置的人員包括2種情形,具體為:“已婚嫁外村(有女無兒安置户除外)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村購房或建房的,不予安置。”2017年11月,xx縣棚改指揮部與王女士之父王某甲簽訂棚户區改造項目按人口安置貨幣補償協議、棚户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載明:“根據《西城區搬遷補償方案》,按人口安置補償達成如下協議:乙方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6人;……”並約定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但未對王女士按人口進行安置補償。王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解析: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關於“外嫁女”是否有權獲得安置補償,應當視情況確定,不能採用“一刀切”的形式一律認定“外嫁女”不享有按人口獲得安置補償的資格。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可見,村民宅基地的獲得,是以“户”為單位申請的,土地與房屋是農民賴以生存和居住的基礎,國家保障農民權益的核心是保證每一位村民都能取得最基本的生活條件,保證村民户有所居。
其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從前述法條可以理解,如婦女結婚後,户口未遷入外地農村,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國家保障婦女獲得其應有的土地相關權益。反之,如婦女結婚後户口已遷入外地農村並獲取當地的承包地的或將户口遷入城市,則無權獲得原户口所在地的農村土地相關補償。
最後,具體到本案,王女士結婚後未將户口遷入到外地,其父與徵收主體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載明的該户“6人”並不包括王女士。因此,王女士未獲得其應有的拆遷安置補償,本案的徵收主體xx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王女士進行補償。
裁判結果:此案經過上訴後,二審法院判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xx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據實對王女士作出補償和安置決定。
在遭遇不公平的拆遷時,當事人未經指導,可能無法準確找到徵收主體與適格被告,在這種時候,建議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建議,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的拆遷律師對於此類拆遷案件有較多的經驗,可以從法律專業的角度,運用法律手段,準確識別徵收拆遷過程中政府行為的違法之處,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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