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合同是行政糾紛嗎?
拆遷安置合同不是行政糾紛,是民事糾紛。只有拆遷的單位和被拆遷人經過協商沒有達成一致的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的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就做出了拆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的決定有異議的,從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才屬於行政案件。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照法律申請人民法院先進行執行。
二、哪些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提起行政訴訟一定要確定本人是因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才可以實行,一般拆遷安置合同是屬於雙方已協商好之後產生的,如果產生糾紛這是不能認定為是行政行為,因此,對於被拆遷方在保障自己權益時一定要確定清楚案件的性質,這樣才能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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