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強拆怎麼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條件、時間、程序是什麼
一、非法強拆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5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1、引起損害發生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
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
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並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間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國家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財產權之日起起算。
四、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最後提醒大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等問題進行協商。
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的,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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