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徵地補償款發放原則是什麼樣的?
雖然在土地改革的時候,實行了分田到户的政策,但是每個家庭依然是需要以小組為單位的,而且在很多的情況下,村民的活動都是以小組為單位進行的,而對於村民的徵地補償款,也是需要通過小組來方法到每個人的手裏,那麼小組徵地補償款發放原則是什麼樣的?
村民的自治權並不能對抗公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土地補償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質又具有財產權性質,該權利非法律不得剝奪。因此,村委會、村民小組在決策時必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程序提請村民會議討論,其無權擅自作主。村民會議作出的決策亦必須符合該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民主原則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合法原則,應明確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體地説,應該遵守以下原則: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
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一些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權得不到保護,與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有很大的關係,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賦予的一些權力,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國家的依法行政相違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國家的法律相牴觸,任何形式的社區民主決定都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
在進行徵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係。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徵地款分配總量是恆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徵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徵地款。
現在有不少的村集體開始實行將村民的土地集中在一起之後,進行出讓或者由國家進行徵地,如果村集體以小組為單位進行這樣的行為的話,那麼相應的徵地補償的費用和承包的費用也只能通過小組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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