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發放主體是誰?
隨着中國經濟的不斷髮展,近年來中國的各個城市都在不斷地擴張規模,交通佈局越來越廣,房地產事業蒸蒸日上,進而導致大量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土地被徵收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獲得土地補償、青苗補償等多項補償款項。徵地補償款涉及到眾多農民的切身利益,今天就來了解徵地補償款發放主體是誰?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發放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而由於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分配給村民,後再統一調整本村(組)農業承包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土地共有人應共同享有,土地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就應由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參與分配,這與法律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性質是相一致的。
二、發放主體的確定
①户口説,認為只要户口在該村(組),就享有該村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②事實主義説,認為只要是長期在本村(組)生活,就應當享有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③生活來源説,認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為個人主要生活來源,就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既要反映徵地補償費的本質,又要有利於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由於很多農村沒有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財產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進行管理,這種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本村(組)的村民。筆者主張,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一般應以户籍為原則,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據,還應結合地權進行考慮。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組),只要他(她)的農民身份沒有改變,依附於村(組)集體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體土地的地權,他(她)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團體裏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體成員一起,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主體的一部分,就應該成為徵地補償費的受益權主體。
相信大家對此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徵地補償款包括好幾個方面,比如土地補償款、青苗補償款、搬遷費等,其中大家需要注意土地補償款的發放,因這部分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該組織按照流程應在收到該筆款項後召集村民開村民會議,並平均分配該筆徵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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