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建築能作為抵押物嗎
在建工程是符合抵押物條件的就可以作為抵押物,所以説只要是抵押人有處分權的在建工程就能抵押。
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抵押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資金,並且只能向銀行貸款;
第二,抵押人取得合法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並且將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一併抵押;
第三,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是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的必備條件,不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債權人就不能取得抵押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39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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