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建築附屬墜物責任建築方有嗎
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着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傾向於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迴避了正義價值。
面對價值衝突,要儘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由此,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保護弱者)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於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於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由此,對上述法條的理解應當理解為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作這樣的理解,並不定僅僅為了民法救濟的方便。實際上還可以有其它的理論支撐。建築物作為整體而言,對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觀上形成了共同共有關係。民法規定,按份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在內部按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平等地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建築物作為一個整體,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民法典》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認為,建築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築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時,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築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裏要説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於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佔有者。因為現實中,建築單元所有者與佔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佔有者承擔責任才是公平的。
綜合的説,建築物從高處墜落的侵權責任是指物體從高處墜落,物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人可以通過提供證據證明的將不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算歸責不存在過錯的,但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賠償。
-
高空墜物險限額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高空墜物險的限額,以保險單中載明的高空墜物保險合同賠償限額為限,一般適用於因無法確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對該樓宇所有或部分相關住户提起訴訟後,經法院依法判決由相關住户分攤,其中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同樣可以按照高空墜物保險合同的規定...
-
是否高空墜物折射道德悲哀?
新聞不時報道一些由於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這些看似是偶然發生的,但卻反映出我們社會管理甚至是公民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知道,落地的不僅是物,更是對人的傷害、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對道德防線造成的侵蝕。那麼,是否高空墜物折射道德悲哀?一、是否高空...
-
發生高空墜物怎樣才是刑事責任?
一、發生高空墜物怎樣才是刑事責任?1、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但...
-
高空墜物險理賠需要注意什麼?
一、高空墜物險理賠需要注意什麼?高空墜物險理賠需要看自己有沒有投保車損險,然後需要拍照留證,之後理賠專員現場查勘。具體情形如下:1、看自己有沒有投保車損險發生高空墜物砸壞車屬於車損險的賠償範圍,車主在向保險公司理賠之前要先確認一下自己的車輛投保了車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