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無主物從字面意思理解也就是沒有主人的物品。但在法律層面上,無主物的涵義不僅僅如此。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會拾到一些物品,這些拾到的物品有可能是無主物,也有可能是遺失物或遺棄物,性質不同,拾到之後的處理方式也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無主物法律規定,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一、無主物的概念及範圍界定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着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一)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二)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二、無主物法律規定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沒有主人的物品可以是無主物,也可以是遺失物等等,它們在法律層面上的意義不同。根據無主物法律規定,拾到無主物與拾到遺失物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對於遺失物,個人在拾到之後 應歸還失主,但無主物並沒有特別規定,如果確定該物品為無主物,個人可以按先佔原則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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