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拾得遺忘物該怎麼辦?
生活中我們會在室外遇到一種情況就是,是不是會撿到一點東西,不論有用沒用,有價值沒價值的。不管我們撿到什麼,特別是有價值的東西,別想着佔為己有,因為,你有可能會惹上相關官司,因為你侵犯了他人的財務。拾得遺忘物該怎麼辦?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脱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
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
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
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1、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 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2、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脱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説 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麼地方 ,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
3、我國刑法只規定侵佔遺忘物,而未規定侵佔遺失物,也就是説侵佔罪只能是侵佔遺忘物 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它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在於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所以,我國民法原則規定:只要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存在,就必須予以糾正,不需要追問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如何。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佔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佔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刑法》第270條明文規定,拾遺拒不交出者,應處以徒刑、拘役和罰金。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我國刑法設立了“侵佔罪”,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要受到刑事處罰。
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讓他們聯繫失主。如果非要據為己有,有可能會攤上法律責任,這樣也得不償失,所以在侵犯他人權利的時候不要存有僥倖心理,不要認為別人都不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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