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加班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隨着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上班族們的加班已成為常態,甚至成為了家常便飯,正因為如此上班族們肯定開始思考自己的加班工資,俗話説勞有多得,但是一些企業和公司會延遲發放員工工資,那麼就出現了我們今天要給大家説的加班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問題,那麼如何計算加班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由我來告訴您。
一、區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
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這個法釋〔2009〕6號文件規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也就是説,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該解釋對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沒有加以區分,而是合併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了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關於二者的關係,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做出解釋:“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係。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具體計算方式詳見要點三)
二、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影響的法釋
〔2009〕6號文件,以2倍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而新《解釋》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利率標準基本與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相同,單從利率的倍數上看是降低了標準。但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多少不僅與利率標準有關,而且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構成內容有關。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釋道,實際上,根據新《解釋》的方法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並不一定比之前規定的少,相當一部分案件的結果反而會高。將加倍給付部分債務利息和一般債務利息予以區分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中的操作性的問題。在有給付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規定較為原則,沒有明確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係,處理兩者關係,成為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相當一部分執行案件在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要麼根據兩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要麼以2倍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債務利息。而《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有獨立性,該利息不影響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債權人最終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債務利息,還有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這樣就比之前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利息多。而在沒有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執行案件中,按照《解釋》計算的結果確實沒有之前規定的高。但是,《解釋》適用的利率標準遠高於存款利率,與貸款基準利率基本一致,能夠體現對被執行人的懲罰,也能夠適當補償債權人的利息損失。
三、加班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解釋》第一條就規定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公式,一般債務利息的公式雖未説明,但參考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答記者問的回答,總結了遲延履行期間兩種利息的計算公式。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在生活中如果出現加班等情況時,對工資不明白的,建議大家參考此文,這有利於維護我們自身勞動力輸出的利益所得,在以後的工作中也更加順利。如果還有什麼不懂,可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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