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一、借款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借款的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自還款日期到期的第二天起計算3年;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日期的,可以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借款合同糾紛的案子怎麼判?
1、法律規定合同效力糾紛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構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於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借款合同糾紛需要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交起訴狀,要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的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斷,法官在處理合同效力糾紛案件時,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主動調取證據,如果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需要原告一次性補全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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