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未約定債務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怎麼算?即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此時的債權訴訟時效是怎麼計算的?簡單來説,就是借款時沒有説明還款時間,債權人什麼時候可以起訴要求還款?下面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據此,一般認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對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時效規定》)第六條指出,“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但是,對未約定履行期限,且履行期限不能明確的合同,除了債權人催告以及債權人第一次催告後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兩種情況外,實踐中至少還存在以下四種典型情形:
第一,債權人長期不進行催告,且債務人長期不履行債務的。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反推之,債權人也可以選擇暫時不要求履行。根據私法自治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應以當事人之間的意思決定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對當事人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之意思表示應予以必要的尊重,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另外,在此情形下,也根本無從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時效起算點。因此,對於此種情形應認定為訴訟時效未起算為宜。
第二,債務人部分履行非分期債務,長期不履行剩餘債務的。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但並未要求債務人一次性履行,債務人分次履行債務是允許的。在經濟生活中,分次履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也常為債權人所認可。而且,並不能認為債務人的部分履行行為使未約定履行期的債務受到了侵害,相反,部分履行行為促進了債務的及時清結,有利於債權的最終實現。因此,在未約定履行期時,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並不應導致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三,債務人非經債權人催告而直接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
債務人經催告後明確拒絕履行債務與直接明確拒絕履行債務有相同的法律效果,都使得債權處於被侵害的狀態。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中債權人在積極實現債權,且後者中債務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更為直接。訴訟時效制度要求積極對待權利,對消極債權人更應該及時起算訴訟時效。而且,債務人非經催告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對債權的侵害更直接。舉輕以明重,對直接明確拒絕履行債務的情形,則更應當起算訴訟時效,以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之日作為時效起算點。
第四,雙方當事人對部分債權債務產生明確的實質性爭議的。
實踐中,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較少,多數情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部分債權債務產生了爭議。顯然,在雙方當事人對部分債權債務產生明確的實質性爭議的情況下,債權已經受到了侵害。雖然,對比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而言,此種侵害相對較輕。但是,債權畢竟已經受到了侵害,而且債權受到的侵害不可分割,訴訟時效也具有不可分割性,故應當認定此情形構成訴訟時效的起算事由,以雙方當事人對部分債權債務產生明確的實質性爭議之日作為時效起算點。
閲讀完本文後我們可以發現,沒有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糾紛,在訴訟時至少會帶來訴訟時效計算上的不便,甚至還有其他不便本文不做闡述,所以小編在這裏建議大家,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儘量約定好還款期限,如若沒有約定的,應當按本文介紹的方法計算訴訟時效。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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