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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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是在民法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它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利。但是很多的權力不是永遠都可以行使的,就連撤銷權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那麼法律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的規定是什麼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詳細介紹一下。
法律中有關於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合同法》第75條規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個方面: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後,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裏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説,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2)如果債權人由於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説,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後一層意思。
關於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於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總體來説,撤銷權行使期間是一年或是五年,具體是十年還是五年需要看債權人是否知道債務人的不合法行為。撤銷權行使期間是民法中比較重要的部分,其中的專業知識性很強。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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