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還了部分然後補借條如何寫?
一、借款還了部分然後補借條如何寫?
已還款一部分借條重新寫的方式是,首先應當寫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姓名;其次,寫明借款金額、借款的時間期限、還款期限;
寫明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後支付多少金額;寫明借款本金償還的時間以及方式;最後,借款人應當簽字蓋章。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借錢後補借條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寫清出借人全名,並註明雙方身份證件號碼。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但是切記再借條上寫日常習慣稱謂,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2、約定還款期限。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3年內向其主張權利主張權利包括髮送催收信息或函件、委託律師出具律師函,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約定借款利率及計算方式。實踐中有不少債權人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而事實上,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雙方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三、借條之中的利息如何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若借錢的時候雙方沒有書寫借條,或者是雖然書寫了,但借條之中並沒有約定還款的日期等事項的情形,在出借人放款前後,雙方可以協商補寫一份借條。當然,若是不能協商一致,也可以不補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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