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質押車跟抵押車有什麼區別
一、關於質押車跟抵押車有什麼區別
抵押車輛與質押車輛的區別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車輛,而質押必須轉移質押車輛。抵押只具有純粹的擔保作用,而質押中的質押人不僅控制了車輛,還反映了留置權的效力。
抵押車輛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其車輛轉移給債權人佔有,並將該車輛用作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償還車輛。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車輛為質押物。汽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對債權人以汽車作為償還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車輛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的車輛稱為抵押車輛;債權人是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是一種擔保權。抵押權成立後,債務人未履行應付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優先向其他債權人支付折價或抵押物的銷售價格的抵押物。
二、哪些動產可以用來抵押
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民法典》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説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户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説,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車輛在質押的期間,質權人是不能夠未經出質人同意的時候就轉讓出質的車輛的。同時必須在質押的齊心,要妥善的保管,質押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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