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返還利益的範圍是什麼
一、不當得利之債返還利益的範圍是什麼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不知道沒有合法依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現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仍然屬於現存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不當得利制度不以補償受害人損失為目的,只以受益人返還其所取得的不當利益為目的。對於善意的受益人給予一定的保護,故縮小返還範圍,存在多少利益,返還多少利益,利益不復存在,就不再返還。
2、受益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依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其返還義務也不。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沒有合法依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因此應讓他負返還全部利益的義務。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後為惡意,其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取得利益,是不當得利的前提。這種利益,既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既可以是財產利益,又可以是其他利益。這裏的受益即當事人財產總額的增加,它有兩種情況:一是積極的財產的直接增加,例如,拾得遺失物賣掉化為現款而據為己有;為他人保管現金而將利息據為己有等。另一種是消極的財產增加,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本應負擔的債務而不再負擔等,均屬取得利益。
2、他人受有損失一方取得利益,他人未受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拾得他人拋棄物變賣取得現金即為一例。他人受有損失,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現實利益的減少,例如,拾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另一種是可得利益的減少,如居住他人空房,使他人得到租金的可能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取得利益和另一方受有損失之間有得利人取得利益與另一方受有損失之間應當有因果關係,即由於一方取得利益而使年個一方受到了損失。二者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否則雙方互不相關,則不構成不當得利。這種因果關係既可以是直接的因果關係,又可以是間接的因果關係。
4、該受益無合法根據當事人一方受益,如果是基於法律或合同的約定,具有合法根據,則不構成不當得利。受益無合法根據,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條件。這種合法根據包括法律的直接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兩種。沒有合法的根據,有幾種情況:
(1)自始至終無合法根據。
(2)開始有合法根據,其後發生變化,失去了合法根據。
最後,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條件下,做出損害他人而得到利益的行為,這種所獲得利益就是不當得利,這種利益需要返還,不當得利人和受害人之間在獲得不當得利的時候就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受害者有權利要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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