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涉港留置權糾紛如何處理,留置權的消滅原則是什麼
在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一旦債務人無法按規定處理事情,債務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權屬於物權法中的一種,船舶涉港留置權糾紛如何處理?留置權的消滅原則是什麼?小編將為大家解答這兩個問題,請仔細閲讀。
一、船舶涉港留置權糾紛如何處理?
1.船舶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要件、內容及實現,均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依法學理論,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卻允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留置權。《民法典 》的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2.船舶留置權的成立以對船舶的佔有為要件。
3、船舶留置權以船舶的留置為內容,船舶不一定要有交易性,能否轉讓在所不論。
4.船舶留置權以佔有船舶為存續要件。無論因何種原因,如果喪失對船舶的佔有,留置權就不復存在。
二、留置權的消滅原則是什麼?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於寬展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於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4、因喪失佔有而消滅,債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留置權即歸於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留置權的存在是為了在合同的作用下保護債務人的權益,但時常引起一些糾紛,根據物品的不同有相應的解決辦法。船舶涉港留置權糾紛的處理方法小編已經給出了答案,留置權如何消滅也有其原則,希望小編整理的資料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在線諮詢365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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