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依照不安抗辯權處置抵押物?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湧現出了各種各樣的合同糾紛。譬如,抵押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是抵押權的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糾紛,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我國規定了抵押權人的不安抗辯權,抵押權人可以依照不安抗辯權處置抵押物。那麼,怎麼依照不安抗辯權處置抵押物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三、抵押權人依不安抗辯權處置抵押物的情況
一般來説,抵押權人只有在債務到期而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才可以行使抵押權,由拍賣抵押物所得優先受償。但有些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以使自己的債權免遭風險損害。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行使抵押權:
(一)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 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二)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三)抵押人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以上規定不是很全面,建議公民在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時,應特別約定,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抵押權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一)抵押房屋受到查封、凍結或扣押等影響的;
(二)債務人或抵押人已不能償還一般債務或其他欠債;
(三)債務人或抵押人財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遭受或可能遭受沒收、徵用或強制性收購等。
這種特別約定,對於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是非常有用的。
綜上所述,在抵押合同中,若抵押權人可以確定將來不能就抵押物受償,就能夠依照不安抗辯權處置抵押物。行使不安抗辯權有諸多限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抵押權人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給抵押人或者第三人造成利益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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