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未到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一般在借款到期的時候,債務人不能足額還款的話,那麼債權人此時才會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進行追債。那現實中,要是借款期限未到,不過發現債務人此時就無還債能力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借款期限未到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該條法律規定既約束借款人,同時亦適用於出借人,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貸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債務人陳某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的。
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七十八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只要當事人一方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對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據此,債權人有權要求陳某按照約定歸還借款,如其拒絕履行,還可訴至法院。
二、打民間借貸官司要交哪些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但如果債權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到期債務人也無法償還借款,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實踐中債務人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甚至有的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這些事實的存在,否則不可以起訴,即使起訴也不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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