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解除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借款合同解除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解除雖然也是基於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但它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而屬於合同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措施;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金是可以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約定,當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現,因為國家法律法規對於以確定數額的方式支付違約金並無禁止性規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種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當然,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合理的限額內,不能顯失公平。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那麼,違約金一般如何約定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最多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根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借款合同屬於合同中一類合同類型,法律上是允許約定違約責任的。
另外《民法典》規定,“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條款,逾期利息即是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合同中能約定違約金嗎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還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我國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同時從第三款可以看出違約金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
因此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
到違約金是可以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來約定,也可以以其他方式來確定,在約定好的前提下出現違約行為就必須承擔違約後果。
隨着我國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的民間借貸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間借貸的情況的時候,是需要多加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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