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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是怎麼樣的

法律2.84W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是怎麼樣的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是怎麼樣的
您好,針對您的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是怎麼樣的問題解答如下,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是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最本質區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首先要考察其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還是單純的公私財物。至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因無明文規定,一般應為書面形式,不排除其他形式的存在。
2,合同詐騙發生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簽訂與履行是並列條件,而非並存條件,也就是説行為人可以在簽訂或簽訂、履行或履行合同的任何時候進行詐騙,合同詐騙犯罪不排除履行口頭經濟合同所實施的犯罪。況且對“簽訂”也不能按字面的意思狹義地理解成以簽字而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蓋章或者採用數據圖文等形式。因此,以“簽訂”為據來推斷合同詐騙罪中合同一定是書面合同是不足取的。
3、口頭形式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合法形式之一,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正是由於口頭合同的不規範和不嚴密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中的空子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如不依法懲處,顯然是放縱了犯罪,不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有序發展。
4、合同詐騙與詐騙犯罪在主體上的一個明顯的區別在於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犯罪的主體,而詐騙不存在單位詐騙犯罪。單位犯罪是指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員為了單位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依法應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在單位集體的授意之下,為了本單位的利益,也存在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口頭合同現象的存在,因此實施詐騙犯罪,而單位不構成犯罪,就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不平等。
5,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犯罪行為人為了騙取受害人的貨物,採用同樣的方法,一個履行的是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而另一個履行的是口頭合同,而認定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分別構成了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數罪併罰,顯然加重了對行為人的刑事處罰,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利於犯罪分子認罪服判、接受改造,不利於刑罰的懲戒和預防作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