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户的債務怎麼處理?
個體工商户的債務首先要區分以什麼形式來經營的,以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户,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債務,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户,債務由家庭財產承擔,不能區分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進行債務清償,這樣的處理方式是最好的。
以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户,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債務,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户,對外以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個人財產既包括經營全部投入,也包括其名下的其他財產。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則需要以其個人擁有份額承擔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其投資財產首要清償財產。因為該財產與債務聯繫最為密切,由此部分財產承擔最為合理。在經營財產不能全部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再以經營者名下其他財產進行清償。儘量將經營者的家庭財產放在最後順序清償,這樣有利於經營者的責任承擔,不影響家庭生活的正常進行。
2、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户,債務由家庭財產承擔。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户,屬於合夥性質。其對外承擔責任,理應由家庭成員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於家庭關係的複雜性,即使家庭成員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內部承擔債務的份額也應進行明確劃分。對於多數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個體工商户,應當注意未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不承擔相關債務,其財產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絕不能將多名家庭成員參與經營簡單理解為全部家庭成員經營,在法律上這是需要嚴格進行區分的。
3、不能區分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進行債務清償。
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對家庭成員的參與行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以其家庭財產承擔相關債務。不能理解為無法查清是否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的,一律以家庭財產進行債務清償。實踐中常出現家庭成員介入經營活動的性質無法確定的情況。部分家庭成員確實介入了經營,但不承認其參與經營的行為具備相應的法律意義。理論上,臨時幫工或短期借款,都不能認為是一種實質的經營行為。但考慮到家庭結構的複雜性,有些行為難以進行明確區分。在此情況下,可以認定家庭經營。若家庭成員根本無實際介入經營行為,僅憑猜測,則不能認定家庭經營。
二、家庭經營責任的分擔
當個體工商户被認定為家庭經營,則需要由家庭財產承擔。雖然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但對內仍需根據家庭不同情況進行份額劃分。
1、夫妻共同經營或夫妻與未婚子女共同經營的,其三人家庭全部財產承擔任務。夫或妻一方與未婚子女共同經營,不參加經營的配偶不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2、未婚的兄弟姐妹共同經營的,父母未參加經營的,父母不承擔責任。父母出資,但不經營不參與收益的,以出資為限承擔債務。
3、夫妻與已婚子女共同經營的,子女配偶參加經營的,兩個家庭共同承擔債務。子女配偶未參加經營的,子女配偶不承擔債務。
4、已婚兄弟姐妹共同經營的,各自配偶參加經營的,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未參加的,不承擔責任。
如果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户在他的其他財產有其他人的共同財產,那麼就會以他擁有的份額進行清償,經營者的家庭財產會被放到最後進行清償,這樣才不會影響家庭生活正常進行,還有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户,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需要承擔責任,只有共同經營的家庭成員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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