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户的債務怎麼辦理?
一、個體工商户的債務怎麼辦理?
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即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個人經營、收益也歸個人者,對債務負個人責任;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消費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户經營,其收入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者,其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户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户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二、個體工商户的債務是否由夫妻一起分擔?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並確定由誰分擔。這裏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簡單地説,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於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十幾人,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
至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個體工商户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分情況。如果個體工商户的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個體工商户所借來經營的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個體工商户的經營所得只用於一方的支出,那麼就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並不是個體工商户的所有債務都能夠有家庭的共同財產承擔的,如果是他自己個人的財產用於個人的經營,並且這個收入也沒有投入到這個家庭生活中,那麼清場的時候,就應該用她個人自己的財產對這筆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是他將債務用於了家庭的共同生活當中,那麼就應該家庭財產一起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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