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民間借貸

丈夫舉債離婚房子歸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男方欠有債務的,房屋的歸屬由雙方共同協商,協商一致的可以給女方,但如果男方不能償還債務的,債權人有可能追認女方為被執行人。

丈夫舉債離婚房子歸誰?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分配,一般是平等分配。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的財產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的,雙方協商解決。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鈎,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説法”。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男方欠有債務的,房屋的歸屬由雙方共同協商,協商一致的可以給女方,但如果男方不能償還債務的,債權人有可能追認女方為被執行人。夫妻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分配,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的財產共同承擔,如果財產不足的話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