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借款合同的違約金如何處理?
一、我國借款合同的違約金如何處理?
我國借款合同的違約金的處理是:由人民法院對於違約金的數額作出判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585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辦法
在我國,借款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各種類型的合同的簽訂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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