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債務債務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是夫妻有共同債務的話,那在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就要同時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而此時允許離婚夫妻先自由協商約定該如何處理共同債務。那此時離婚協議中債務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協議中債務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上述規定,自願離婚只要對孩子、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從形式上就符合了協議離婚的要求。夫妻可以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或歸一方全部承擔,但是夫妻之間協議的約定只對協議中的夫妻雙方產生效力,不能約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間對於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否則,夫妻之間關於債務承擔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而關於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問題,雖然在離婚時可以由夫妻雙方通過協議進行約定,但子女可以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支付撫養費的要求。
二、離婚債務的清償如何進行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然前提也是離婚夫妻存在共同債務。要是認定債務屬於一方所有的話,那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不需要作出處理的。當然,夫妻離婚的時候就債務的協商處理,僅僅是在雙方之間有效,對外是不可以對抗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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