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離婚債務有一方願意承擔合理嗎?
兩人離婚債務有一方願意承擔合理嗎?
1、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也是首先遵從自願原則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決定各自的承擔份額。協商成功的情況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全部的債務是可以的。但是在訴訟中,一般不會出現由一方全部承擔債務的情況。所以,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
2、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4、《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5、在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己所負債務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決書、調解書提供作負債證據,請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由於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此類債務如何處理並無明確規定,處理難度較大。未直接負債一方沒有參與原案件的訴訟,特別是調解結案的案件,大多沒有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的程序,所以,對該類債務一概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對未直接負債一方顯失公平,不利於防止離婚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上文介紹了關於“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的內容,這樣是很不合理的。我國法律對於共同債務的清償一般原則是用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應當共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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